融易新闻头条:P2P网贷转小贷公司试点方案全文(3)

  2.省级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拟转型网贷机构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新设小贷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事项。


  3.网贷机构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自行审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


  (四)清退网贷机构存量业务


  新设小贷公司取得临时牌照批复文件后,网贷机构应按照转型实施方案清退存量业务,并每周向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清退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监督,妥善化解风险。网贷机构若存在违反如下红线要求的情形,经监管部门认定后,新设小贷公司的临时牌照自动失效;若存在违反如下黄线要求的情形,经监管部门认定后,网贷机构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新设小贷公司的临时牌照自动失效:


  1.红线要求


  (1)不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拟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网贷机构不适用此条);


  (2)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小贷公司的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小贷公司的股份;


  (3)网贷机构对存量业务的化解存在重大隐患,导致风险蔓延、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


  (4)网贷机构及其股东,以及新设小货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在所提交的"承诺函等转型退出相关法律文件"中,以及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过程中,存在欺诈、重大隐瞒等严重侵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


  2.黄线要求


  (1)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每周清退工作落实情况;


  (2)违反所提交的"承诺函等转型退出相关法律文件”中承诺的情形;


  (3)未遵守承诺按时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


  (4)网贷机构在运营和存量业务风险化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5)其他监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一)出借人的资金处理


  各地可在出借人、借款人和拟转型网贷机构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制定网贷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


  转型为小贷公司后,为减少出借人数,可由小贷公司负责向出借人代偿资金或组织借款人到期偿付。对小贷公司代偿资金的,由小贷公司向出借人支付相应对价,出借人将其债权转让至小贷公司并通知借款人。由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完善相关借贷手续并行使债权。


  鼓励小贷公司在融资杠杆范围内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收购出借人债权。


  (二)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1.维持原网贷业务借贷关系的,按照原协议,到期后归还出借人。


  2.已由小贷公司代偿的资金,或明确由小贷公司负责归还的资金,债权人相应变更为小贷公司,借款人到期后归还给小贷公司。


  五、转型后的监管措施


  (一)依法依规经营。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后,按照银保监会及地方人民政府现行小贷公司有关政策规范运营。如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规范业务经营模式。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应按照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即: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内生数据信息、即时场景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2.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贷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


  3.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


  5.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6.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遵守经营管理规则


 文章标题:融易新闻头条:P2P网贷转小贷公司试点方案全文(3),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html/zt/315bgt/55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