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禁传条例》第7条第3项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因此,即便TST努力规避三级结构,通过取消300元来规避“收入门费”的传销犯罪打击类型,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依旧可以认定。
作为一种无店铺交易的经营行为,传销先天就应表现为团队计酬等多层次销售模式。这种模式在实现市场营销效应中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假设企业每个月可以培训代理商3名,每名代理商可以卖出20件商品,那么企业每月的经营量为3*20=60件;同样一家企业,如果以团队计酬作为动力源,代理商可以推荐两名代理商,被培训的代理商还可以再次进行培训两名代理商,即便不计算代理商自身消费的部分,该企业的月销售量可能达到了3*2*2*20=240件。以此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团队计酬的生命力。
在团队计酬式传销中,个人收益与团队业绩息息相关,势必激发团队负责人帮助下线销售员获得更好的销量和发展新人,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更为高阶的团队计酬型传销则融入了倍增学、人际学和网络学等原理,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利用”自己人效应”的人际链组建呈几何级数倍增的放射状网络。
TST的模式并非没有风险。这个号称无需囤货的商业模式似乎是没要求你必须买多少货,但是对于个人业绩而言,自己卖给自己也是可以的,这容易造成一些人为了维持自己的销售资格及提点比例,自我消费,从而引发囤货,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再者,虽然这个商业模式声称零成本投入,然而,要成为高级别的代理商,除了自己有限的卖货以外,恐怕就是要不断发展人,因为这些人也有基本的业绩要求,这样才能使得团队销售业绩最大化,如此自然有拉人头的嫌疑。
如此还有,按照常理而言,每个加入的人真懂化妆品吗?真得有销售能力吗?如此只根据其所购买的产品,就给予其代理商资格,是否也太随便了一些?如此就具有代理资格,是否有传销之嫌?
四、权健的寒蝉效应:张庭、林瑞阳们不可忽视的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骗取财物的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般而言,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即可在5年以上量刑。想必权健案之后,将会有无数团队计酬型企业的企业家身陷囹圄,严格来查办,他们都会在5年以上量刑。百亿帝国权健的束昱辉都可以被逮捕,并不是说明星就可以自保,有港澳台资本的背景就可以度日。张庭、林瑞阳们必须对本轮打击传销犯罪的势头予以警惕。
1、要改变交钱就能成为代理商的传销陋习,设置真正意义上规范的准入资格,要注意TST是否真正意义上为代理商提供了成为代理商的专业培训;
2、要加强监管,防止有囤货的现象,对产品责任要予以全面的负责;
3、不能再允许这种不断发展下线的模式再继续运行,否则即便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规避刑事立案风险,行政处罚也是难逃的;
4、要充分运用了好司法解释中单纯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团队计酬不入罪的条款保护好自身。虽然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将这个不入罪条款虚置的,即只要有团队计酬,一概按照”形式上属于团队计酬,实质上还是拉人头”的条款入罪。
从专业人士的眼里,张庭、林瑞阳们并非有多创新,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团队计酬作为商业模式的企业数以万计。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很多企业不用这种商业模式根本无法盈利。借此,我一直在通过撰文等方式推动目前传销及传销罪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晰化与宽缓化,希望立法者及司法解释起草者能对团队计酬加以规范化、非罪化处理,而不应妖魔化、犯罪化对待。与此同时,笔者希望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给诸多企业家一条生路,保护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的权益,认识到团队计酬型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繁荣方面的贡献。
文章标题:【TST庭秘密:商业模式是微商还是传销?(2)】 内容摘要:依照《禁传条例》第7条第3项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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