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典型案例,帮你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今天公布3起典型案例,帮你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征和典型表现形式,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一

王文涛等9人以“合作社”、“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临沭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文涛与其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宝(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沭县大兴、店头、石门、玉山、青云等乡镇设立分社、分公司,聘用曾经在某金融机构工作过的被告人颜某叶、杜某敬等7人担任各分社负责人,在各分社、分公司招聘代办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存款利息比银行高、拉存款给提成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兑付“存款”。


截至案发,上述合作社分社、分公司及总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947万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共计18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文涛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文涛、颜某叶等人属于共同犯罪,王文涛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临沭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王文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文涛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王文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是典型的直接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王文涛通过成立多个名称不同的公司、合作社,并在乡镇、村设立分公司、分社,看似公司规模壮大,实则是在假借投资公司、种植专业合作社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应以自然人犯罪而非公司犯罪定罪处罚;以高利息诱惑不特定公众存款,通过群众之间的口口相传达到获取巨额资金的非法目的;各分社负责人在普通百姓心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印象,更易博取公众信任,因此更容易获取存款。

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对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退赔;但对于被告人承诺的高额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存款时莫让高利息蒙蔽了双眼,应理性选择理财方式。



案例二

孙旭东开设直营店,出售高价商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孙旭东及王某虎、袁某斌、徐某、袁某芬(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金某福,另案处理)直营店的模式,经营老妈乐购物商城、全家福商城、德和商城,犯罪所得主要流向金某福等高层管理人员。


被告人孙旭东及王某虎、袁某斌、徐某、袁某芬等人从之前经常购买保健品的客户下手,宣传老妈乐商城有医院治病不花钱、有养老院养老不花钱、有超市吃喝不花钱,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店内消费25600元可返还64329元等内容。商城实行会员消费全免制度,诱导群众进店消费。根据店内购物消费金额可成为不同级别会员,等级越高返利越多,会员还可享受免费购物、免费旅游、免费领取礼品等福利。


截至案发,孙旭东等五人向60余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370万余元,造成群众损失共计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旭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查明犯罪所得主要流向金某福等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孙旭东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孙旭东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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