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件观点:广西防城港市公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2)

  质监所认为,格式化的行程单未经游客签字认可,签约或出行前旅行社也未对该三名旅游者说明其属于单房差形成者、需补房差并取得同意,却在行程中要求其三人补房差,剥夺旅游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视为无效说明。旅行社要求游客补房差,需要事先确定形成单房差的游客并书面告知该游客并征得其同意,没有书面告知的视为未告知。由于旅行社没有事先确定形成单房差的游客,且旅行社凭专业经验和签订的旅游协议、组团人员等信息,有能力事先判断并确定是否可能存在单房差,因此即使真的产生了单房差,应当被视为是旅行社的经营风险,除非经旅游者同意,否则旅游者没有承担单房差的义务。所以,本举报游客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增加房差的费用,应由旅行社应承担该费用。经调解,该社向游客退还房差400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四:邮政业快件延误损毁申诉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4日,消费者秦某通过邮政公司邮寄一个包裹。该件内件为:小孩奶粉、尿不湿、衣服、真空包装的烟叶子、辣椒粉,运费不详,保价2000元。3月1日申诉:2月20日14:24接到投递人员询问快件投递地址,秦某告知地址后,投递人员称该区域归中心区营业部负责,需要转站,举报人同意。2月22日17:28举报人致电投递人员询问包裹转投情况,投递员说已经转投。但经11183查询,快件到达南宁,举报人致电客服说明情况并要求给予拦截,客服承诺给登记并落实;2月23日至3月1日期间,秦某多次联系客服人员,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随即向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申诉,希望能得到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该包裹因港口区批条错误,造成包裹退回发件网点,造成包裹延误、破损,企业有责。双方经调解,邮政企业按邮件保价2000元与用户协商理赔,用户无异议并表示会尽快提供相关手续。


  案例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接到信访人投诉,我市“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北部湾互联网小镇”项目7号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对外销售,损害了购房消费者的权益。经市住建局查明,富乐华公司的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并收取“房款”,该行为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为此,市住建局于2019年7月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于2019年8月对其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违规发布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来自河南省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称其点击“掌上某北部湾”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含有承诺投资回报内容的理财广告链接进行投资,结果商家卷款跑路,造成经济损失2.45万元。


  经查证:“掌上某北部湾”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方系广西同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受他人委托,该公司在“掌上某北部湾”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向9.8万个关注用户多次不定期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广告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上述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处罚。


  案例七: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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