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引证商标第G1093881H号“”商标处于商标争议无效诉讼阶段,要求中止案件调查。权利人提供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维持原注册商标的裁定。办案机关认定“YOYO”商标属高知名度涉外商标,当事人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没有中止案件查处。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并于4月20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维持了该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罚款34.77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侵权产品流通链条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涉案商品是否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提供,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及双方责任。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思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全面分析在先的权利争议裁判结果和商标权的客观状况,坚持证据优先、效率优先,没有中止案件查处,有效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九:张某侵犯“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张某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09年1月21日在第31类苹果商品上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18994号。当事人张某自2017年9月起,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从事苹果批发及零售活动,在未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从陕西等地收购来的苹果,装入印有“阿克苏”“中国-新疆”等字样的包装箱内,并以每箱50元的价格假冒阿克苏苹果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侵权阿克苏苹果673箱,违法经营额共计为33650元。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权利人新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2009年起,通过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并许可会员单位使用,有效保护阿克苏苹果产品,积极促进精准脱贫和农民增收。但阿克苏苹果产品也饱受侵权假冒的困扰。该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徐某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1月24日,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接到举报,该局联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对徐某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从2017年12月中旬起,当事人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和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系列糖果。执法人员在徐某自家作坊内,现场查获假冒“阿尔卑斯”成品糖果628箱和半成品原材料506箱,至案发时已销售52箱。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628箱假冒“阿尔卑斯”成品糖果、还未使用的506箱半成品裸装硬糖以及包装袋、包装纸依法予以扣押,并现场查封该作坊内的生产设备。经计算,该案案值为15.9738万元。2018年2月8日,办案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