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自治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请于该日期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0991-2841158,0991-2835403(传真)
电子邮箱:wanggang@xjaic.gov.cn
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自治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清单(征求意见稿).docx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自治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清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引导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自治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基本概念) 本清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合规管理建设)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参照本清单,确定平台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健全合规管理架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
第二章平台主体合规要求
第五条(备案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资质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与其实际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证等身份资质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终止服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自行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平台协议与交易规则)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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