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交通安全管理)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送人员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配送人员交通安全培训和管理,引导配送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二条(劳动权益保障)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进一步优化平台协议规则,完善骑手权益保障条款。合理设定对骑手的绩效考核规则,对骑手处罚从罚款转为更加侧重积分评价。在制定调整考核、奖惩等涉及骑手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要提前公示,并充分听取外卖骑手、工会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食安封签)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积极发挥平台引导作用,向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推广使用食安封签,保障配送过程食品安全。
第五章运营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广告营销)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运营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以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二)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三)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广告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五)根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络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向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不合理限制)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价格规范)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等进行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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