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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监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办置情况的通报(2023年第6期)

2023-11-12 01:40:01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云南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办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650836897的罗非鱼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元谋县元马进滨鲜鱼店销售的罗非鱼,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侦查,元谋县元马进滨鲜鱼店共购进该批次罗非鱼63公斤,货值1008元,已销售63公斤,库存0公斤。企业...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云南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融易新媒体消息,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办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650836897的罗非鱼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元谋县元马进滨鲜鱼店销售的罗非鱼,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侦查,元谋县元马进滨鲜鱼店共购进该批次罗非鱼63公斤,货值1008元,已销售63公斤,库存0公斤。企业及时发出召回通告,由于罗非鱼属于鲜活食用农产品,故未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元谋县元马进滨鲜鱼店销售不合格罗非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真整改,能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基准(2021版)》中明确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金300元的行政处罚。

 

  2.元谋县元马进滨鲜鱼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003730962的牛肉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锡航农业产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云南双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经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办置情况

 

  经侦查,云南双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定点屠宰场,该批次不合格牛肉是由锡航农业产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自供肉牛,云南双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仅提供屠宰服务,故该企业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市监局侦查,导致该批次牛肉不合格的原因可能在养殖环节,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市监局已将不合格信息及时公告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侦查,锡航农业产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肉155.70公斤,货值9497.70元,已销售155.70公斤,库存0公斤。企业已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由于牛肉属于鲜活食用农产品,故无召回。

 

  (四)经营环节核查办置情况

 

  1.锡航农业产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在案件侦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监局侦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牛肉是由当事人购买肉牛后直接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期间未饲养过肉牛,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90.5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锡航农业产业发展(云南)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采购渠道,严把采购源头,从源头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云南省市监局

 

  2023年11月2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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