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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布2022—2023年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05-28 17:49:02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导读
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8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谯城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陈皮产品,该局立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新会陈皮”字样的袋装陈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开始销售标有“新会陈皮”字样标签的陈皮,共售出100袋(规格500 克/袋),货值金额320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使用“新会陈皮...

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8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谯城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陈皮产品,该局立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新会陈皮”字样的袋装陈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开始销售标有“新会陈皮”字样标签的陈皮,共售出100袋(规格500 克/袋),货值金额320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销售陈皮,却无法提供所售陈皮的生产厂家,无法确定该陈皮产自新会陈皮保护范围。2022年9月6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在不能提供生产厂家和地址的陈皮上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行动,引导和督促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改正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二、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5月,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泗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为某公司生产的“龙口粉丝”7袋(执行标准:Q/XLS0001S)。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蚌埠市某批发商处购进涉案“龙口粉丝”45袋,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8袋,违法经营额112.5元。同时,经查证,该产品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2022年8月,泗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品牌效应不断彰显,不法生产商为谋取更多私利,以“李鬼”冒充“李逵”,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强化了地理标志保护。同时,本案系群众举报、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体现了宣传发动全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

 

  三、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2022年9月26日,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在抖音平台发现线索,依法对蚌埠市经开区某水产经营部涉嫌擅自使用“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PGi”等内容标志的保温袋230只。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所谓“沱湖螃蟹”,并不是地理标志产品“沱湖螃蟹”保护范围内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用于盛放蟹类产品的保温袋上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PGi”等内容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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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擅自使用,且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似(旧版专用标志)。当事人购进上述保温袋400只,使用该保温袋销售螃蟹60盒,违法经营额合计61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没收保温袋230只,并处罚款2624元。

 

  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且用普通商品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消费者利益,加之网络平台的放大效应,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信力。该案件线索由抖音平台发现,提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运用多种现代化手段,加大在线上多领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四、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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