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结果符合性判定注意事项解读(上)(2)

  食品标准体系复杂,标准应用要充分了解标准的基本应用原则。首先是标准的时效性,需要理清标准发布实施日期与样品生产日期的逻辑关系、不同标准的时效性差异等。二是标准的执行效力,理清强制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基础标准与产品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优先级及执行条件。三是标准的适用范围,只有适用范围内的样品才可用此标准判定,如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只适用于预包装豆制品,不适用于大豆蛋白粉。此外,还要关注标准间的衔接整合。如基础标准对推荐性标准和产品标准进行了整合,发布/实施日期在基础标准之前的推荐性标准和产品标准,其规定与基础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基础标准为准。如速冻面米制品产品标准(GB 19295-2011)对预包装的生制速冻面米制品设置了致病菌限量,而致病菌基础标准(GB 29921-2013)未作规定,两者不一致。但由于速冻面米制品产品标准的发布实施日期在基础标准之前,因此,要以基础标准为准,无需对生制速冻面米致病菌进行检验和判定。


  □余晓琴 刘 美

 文章标题:食品检验结果符合性判定注意事项解读(上)(2)

内容摘要:食品标准体系复杂,标准应用要充分了解标准的基本应用原则。首先是标准的时效性,需要理清标准发布实施日期与样品生产日期的逻辑关系、不同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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