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析

  食品伙伴网讯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2020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与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化完善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纳入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规定,以下食品伙伴网对其进行了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亮点一、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


  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明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亮点二、细化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


  1、优化标准工作流程,融易新媒体,完善标准审查机制


  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跟踪评价和修订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和标准研制内容、明确网络平台在线反馈意见、提升审查效能、增补标准提前实施规定等相应重点措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实行标准起草牵头单位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专业委员会审查实行责任制,明确了对审评委员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2、明确有关临时限量值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制定临时限量值建议,经相关部门会商决定启动临时限量值研制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布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目前,我国食品相关的临时限量值主要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等。


  3、纳入了有关标准过渡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纳入了关于标准过渡期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4、增加有关标准解释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起草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增加有关标准实施要点问答的规定


  标准实施要点问答对于企业执行相关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根据需要,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公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6、增加有关标准勘误的规定


  目前,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公布了90项编辑性错误,《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标准勘误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秘书处办公室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勘误内容自勘误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关注标准勘误相关信息。


  亮点三、纳入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纳入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与《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保持一致。


 文章标题:《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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