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8月1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6类食品192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99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
8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分别为万州区钟鼓楼陈学兰蜂蜜店销售的、重庆佳酿蜜蜂养殖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深山土蜂蜜,诺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新城路51号附51号万文琼销售的甜瓜,开州区家安副食经营部一分店销售的芹菜,垫江县鸿发百货超市销售的西芹(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梁平区省大钱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农贸市场门面(固定摊位)30号钟恒昭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41号1-1张基伦销售的黄腊丁,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C区56-57号万俊伯销售的,来自临沂振亚食品有限公司的冻猪寸排(冷冻),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
诺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诺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肝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氧乐果在叶菜类蔬菜、瓜果类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02mg/kg。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云阳县小于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云阳县岐阳关山泉水厂标称生产的桶装饮用天然水(阳关山泉),重庆市双源合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忠县俊峰超市销售的、重庆市世湖圆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老川江情牛肉干(沙嗲味),重庆市奉节县汤老二牛肉干厂标称生产的牛肉干(五香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文康火锅店使用的餐具筷子和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造成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文章标题:【重庆这21批次不合格食品被通报,涉及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问题】,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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