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法》中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对于其他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没有进行明确。本次《征求意见稿》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对大家关注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是否需要取得许可仍然没有进行明确。
亮点七、细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的三个分类没有变化(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但是细化了一些经营型态的标注方式,除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外,餐饮服务管理公司、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的,应当以括号在主体业态后标明所有附属店面的名称和具体地址。
亮点八、调整食品经营项目
一是在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简单制售分类。针对简单制售类项目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经营项目类别,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适当简化简单制售类项目审查要求。二是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明确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三是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及其他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四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以下两表分别为《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征求意见稿》经营项目
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亮点九、细化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
除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外,对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是“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不再单独强调“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增加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与食品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县(区)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向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在经营许可证展示方式上,对以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亮点十、逐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
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通过让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亮点十一、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类情形。增加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规定,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及时清理“僵尸户”,旨在提升许可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亮点十二、增加许可证书展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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