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2015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等的要求,也是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亮点一、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
删除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管理。
亮点二、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半。一是现场核查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二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三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亮点三、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
此前《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中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包括: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未将备案纳入其中,但将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纳入审批过程:
一是优化审批流程,融易新媒体,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二是简化申请材料,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提供复印件。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可以提交遗失声明代替原遗失公告,进一步减轻申请人负担。
亮点四、实行部分许可告知承诺制
在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中就明确了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试点推行改为正式实施,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程度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亮点五、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
《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定义(指主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财务、食品安全经营管理等服务的管理公司),餐饮服务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务等方式经营,既是餐饮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更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直接落实者,应当承担相应食品安全责任,因此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同时,援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明确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且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
亮点六、明确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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