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省局、市州局、县市区局和基层所四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事权进行划分,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指导意见》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食品抽样检验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舆情监测与处置、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8项主要事权,对省、市、县、所四级监管任务分工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并借鉴外省做法,分别规定了应当追责、免责的各10种情形,以及应当从轻、减轻或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指导意见》重点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类型,并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进行了定义说明,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各级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处置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以附件表格的形式印发4张监督检查事权清单(省级、市级、县级、基层监管所),细化市场监管部门每个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名称、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频次、监管依据和监管内容。
《指导意见》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辖相结合、权责统一、能力相适、效能优先、督查指导等原则,持续推进监管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制度,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明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促进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指导意见》是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创新举措,已作为湖南省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统筹安排,将有效厘清和压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实现监管网格化、任务计划化、检查格式化、责任精准化,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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