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无情子将老父诉上公堂(3)

  儿子的恶语相向,让李大爷如鲠在喉。其实等老两口百年后,房产肯定会给自己的孩子,但现在老人还健在,儿子就不遗余力地争房产,让老两口伤透了心……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文涛、郭芳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的胜利,让李大爷老两口长舒了一口气,心力交瘁的折磨总算有了个头,但不孝子对老两口情感上带来的伤害却不知要到何时才能平复。

  其实,很多时候,老人最怕的就是成为年轻人的负担,他们有一处住房、有一份退休工资,就已心满意足,即使疾病缠身,首先想到的也是尽量不麻烦子女。那么,作为子女,最起码不要伤害他们的心啊!毕竟,房屋有价,亲情无价。

  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需慎之又慎

  本案中的李大爷之所以频频陷入被动局面,主要是由于其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时没有签署相应的书面凭证所致。

  近些年,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很少有人能够通过自身的财力支付全部房款,尤其是老年人,在贷款买房时,由于年龄等限制,单独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通常很难获得银行的审批,借他人名义联名贷款逐渐成为了普遍现象。

  为了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在借他人名义联名贷款或向他人借取现金时,务必签署书面联名贷款协议或借款协议,写明联名贷款或借款的性质,证明与房屋产权归属无任何关系,并妥善保管相关协议。

  另外,本案还是一起典型的因借名买房产生的纠纷。所谓“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即出名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近年来,受购房资格、贷款条件、购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借名买房的现象日益增多。

  借名买房经常发生在亲属与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往往没有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的合同,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推翻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借名买房存在很大的风险,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房财两空。

  曹庆国律师建议借名买房务必慎之又慎,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慎重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明确借名买房的房产性质,是否属于能够借名购买的房产,以免因房产性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