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无情子将老父诉上公堂(2)

  而李大爷显然对“借款说明”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据李大爷介绍,在2004年,自己曾交给儿子10万元,让其代为偿还B小区的住房贷款,儿子收下钱款后就向他出具了这份“借款说明”。没承想,此后儿子并没有将这笔钱用于归还房贷,而是挪作了他用,无奈之下,老两口只好另筹钱款还了房贷。

  李大爷之所以在一审时出具此项证据,是为了证明儿子除了企图夺取自己的房产,还存在欠钱未还的情况。该“借款说明”是儿子李文涛向自己借款的借条,与涉案房屋并没有关系。

  曹律师还了解到,李文涛与父亲之间并没有关于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书面约定,李文涛所说的口头承诺,也只不过是他的一面之词。曹律师认为,如果是借名买房,一定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书面的协议;二是可以证明由自己出资。显然,李文涛并不能证明这两点。

  曹律师的心里有了底。

  “借名”引发的纠纷

  2018年5月16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对于李文涛一方的说辞,曹律师逐一反驳,并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曹律师认为,诉争房产登记在李大爷名下,依法应当归李大爷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关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曹律师分析: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曹律师表示,根据以上指导意见,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规则的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受援人李大爷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基于此,李大爷签订了相关安置协议,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儿子李文涛所述出资购房以及长期使用房屋等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其二人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在李文涛及妻子主张涉案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应当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与李大爷就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曹律师说,房屋是公民的重大财产,现李文涛提交的“借款说明”上仅有李文涛个人的笔迹,并无李大爷的签字,其内容不足以证明李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作出了处分,不足以证明李大爷与李文涛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交由李文涛享有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赢了官司伤了心

  随着庭审的进行,儿子李文涛对事实的歪曲、对父母的出言不逊,都令李大爷老两口非常生气。说到激动处,李大爷急得直拍桌子。曹律师只好劝说老人不要过于激动。

  为了一套房产对簿公堂,儿子还对父亲态度恶劣,实在有些难堪。激烈的争辩令庭审几度中断,法官也在不断提示,老人年龄大了,注意缓和情绪,而且也希望父子二人能够进行调解,弥补关系。第一次开庭,就在激烈的争论中结束了。

  2018年7月10日,二审再一次开庭。法官努力尝试调解,但李大爷的儿子依然在庭上痛斥父亲,态度恶劣,没有一丁点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