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3项违法遭罚 虚列业务管理费(2)

  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救援增值服务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凭证;销售保险额外营销费用对应的保单清单;相关公司出单明细;保险代理合同复印件;相关车险投保材料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员工使用他人工号录制保单的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对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1年4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邱立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122197612******

  住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

  所在单位及职务:泰山财险江苏分公司中介部业务员(时任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组组长)

  经查,2019年4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邱立作为时任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工作组组长,主导、知晓、审批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实施虚假列支、套取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审批责任和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泰山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救援增值服务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凭证;销售保险额外营销费用对应的保单清单;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调查笔录》;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邱立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1年4月19日

 文章标题:泰山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3项违法遭罚 虚列业务管理费(2)

内容摘要: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管理费、未签订委托出单协议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员工使用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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