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25日讯 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批范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文章标题:【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内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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