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各公司应认真对照、梳理自查 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3)

  (五十六)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五十七)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五十八)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

  四、产品报送管理

  (五十九)产品备案材料存在漏报、少报,材料相关信息缺失等问题。如:实际报送材料少于清单表中所载材料;部分材料的签字或用印缺失;变更备案的产品未完整报送其变更项目涉及的全部备案材料;清单表或条款中无产品编码信息等。

  (六十)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进行报送。

  (六十一)费率改革信息表中未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或未根据产品报送时间,及时更新近五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

  (六十二)费率表中费率区分的维度或涵盖的年龄范围与产品条款及精算报告中的表述不一致。

  (六十三)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六十四)部分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六十五)产品备案系统报送产品信息填写错误,如:报送信息中的产品名称与条款不一致,报送日期与系统上传日期不一致等。

  (六十六)精算报告或其他备案材料中引用已废止文件。

  (六十七)部分公司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责任人离职未报告。

  (六十八)投资连结型产品备案,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进行报告。

  (六十九)某项产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单独列报。

  (七十)已经变更备案的产品,其变更前的老产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开发的产品仍使用已经停售的产品名称。

  (七十一)对已备案满一年但保单件数和保费规模不达标产品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报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复售。

  (七十二)对存量产品清理不及时,对质量效率低,市场认可度、有效性不强的“僵尸”产品清理力度不够、决心不强。

  (七十三)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

 文章标题:银保监会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各公司应认真对照、梳理自查 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3)

内容摘要:(五十六)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文网址:http://mt.ironge.com.cn/channel/list/234461.html



备案/许可证编号:津ICP备1700584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0000

BS1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00307I10001R0S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00307Q10176R1S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2377 mt.ironge.com.cn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