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20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在人身保险产品问题通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机制,每年定期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不断强化信息披露作用,进一步提升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详见附件)。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表示,各公司应当认真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梳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各公司应当在日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规制、“负面清单”等监管要求,认真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承担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将持续从严监管产品,充分发挥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等机制的长效作用,定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对通报次数多、问题屡查屡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监管约谈、监管问责并公开披露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持而不息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
附件: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
一、产品条款表述
(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二)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
(三)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四)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
(五)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六)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
(七)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八)条款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九)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十)条款中约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十一)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十二)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三)条款中关于受益人的表述不规范。如:部分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
(十四)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十五)条款约定不合理,变相增加保险金给付条件。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十六)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十七)条款表述前后不一,阅读指引中案例演示的保障内容与实际条款约定不一致,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十八)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
(十九)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
(二十)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文章标题:【银保监会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各公司应认真对照、梳理自查 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内容摘要:(十六)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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