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存捆绑销售等问题(2)

  此外,《通知》针对当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一对多”的合作现状,区分并细化明确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和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首先,对于主报告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了其在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合规性管理、年度风险合规评估以及代办许可证和人员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来看,保险公司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应当客观、全面评估其风险合规情况后签约,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合作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了解和掌握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模式和经营活动等,检查、纠正兼业代理机构行为,按年度评估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情况。其次,在充分借鉴主报告保险公司的风险合规评估意见基础上,其他保险公司可以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关系,负责与本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合规性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这些中介渠道管理能力

  结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精神,《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要求。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建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主报告保险公司还应当单独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匹配其管理职责。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应配备专门的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确保管理兼业代理机构情况与保险公司管理力量相匹配。三是明确保险公司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记录和数据报送要求,为发挥非现场监管作用奠定基础。

  《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施行

  《通知》明确,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设行业信息系统,负责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合规性管理履职情况登记报告管理等事宜。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针对委托代理关系登记管理、主报告保险公司能力评估和履职评价、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评价等制定相关自律规则,督促保险公司选择依法合规经营的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合作,不断压实主报告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责任。

  在建设好行业信息系统基础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为社会公众提供销售机构资格、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委托代理情况等信息的便利化查询途径,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及相关财产险公司,不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同时,在京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和有关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实际参照主报告保险公司机制、行业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执行。

  鉴于《通知》下发后,各保险公司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需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系统、修订相关管理制度、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等,特设定一定时间过渡期,《通知》将自202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

 文章标题:北京银保监局: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存捆绑销售等问题(2)

内容摘要:此外,《通知》针对当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一对多”的合作现状,区分并细化明确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和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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