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
登记交易平台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文章标题:【银保监会: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 提高三类产品登记效率(3)】 内容摘要: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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