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购置财产项目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持续披露了建设进展,主要体现在对大族欧洲的相关增资公告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非股权投资情况”、财务报表附注等部分。检查发现,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问题: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监管谈话;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此外,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该项目期间,控股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 在瑞士也收购了两家酒店(Frutt 酒店以及 Luzern 酒店),并处于改扩建中。检查发现,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的总包方为 Eberli公司,同时是大族控股收购Frutt酒店项目的转让方及Frutt酒店改扩建项目的总承包商。媒体质疑上述项目之间存在资金关联。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重大购置财产项目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大购置资产项目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还反映你公司 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注册在瑞士的大族欧洲自2011年开始自建“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预算金额5,000万人民币。经过多次调整,截至2018年底项目预算增至10.5亿元,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为6.7亿元。检查发现,2014年11月,大族欧洲委托苏黎世造价核算公司PBK对该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编制的成本预算书显示,该项目建造总预算金额约为1.67亿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约10.57亿元(按当时汇率1:6.33折算)。按照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在建工程已构成重大购置财产行为,属于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项目建造涉及的重大合同。2016 年7月8日,大族欧洲与Eberli Generalunternehmung AG(以下简称Eberli公司)就该项目建造签订了总包合同。 合同约定了Eberli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商承做上述多功能会务酒店的改建与新建,工程施工价格为不超过按照PBK造价公司核算的1.545亿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约10.5亿元(按当时汇率1:6.80折算),于2016年4月开工,2019年12月前完工。上述总包合同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合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予以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自建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属于涉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对大族欧洲的增资是用于大族欧洲基础设施、市场网络建设,及投资并购境外先进激光设备公司等,未明确提及用于欧洲研发运营中心的建设。根据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该项目位于瑞士上瓦尔登州英格堡镇,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对购买的酒店翻新的基础上,融易新媒体,扩建成多功能的按照五星级配备的会务酒店。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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