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热点 > 热点追踪 >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2023-05-31 20:21:03来源:新媒体

文章导读
标 题: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 科技部等 发文字号: 国科发监〔2022〕221号 来 源: 科技部网站 主题分类: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5日 标题: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 科技部等 发文字号: 国科发监〔2022〕221号 来源: 科技部网站 主题分类: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5日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


  题: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   科技部等  
发文字号:   国科发监〔2022〕221号     源:   科技部网站  
主题分类: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5日  

标       题: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科技部等

发文字号:国科发监〔2022〕221号

来       源:科技部网站

主题分类: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25日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2〕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免责声明
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备案号:鄂ICP备2022006215号 Copyright © 2002-2022 关于我们 融易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