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新闻资讯:平江县水利局对我作出罚款处罚后我如数交清罚款,被扣押的财物却不知去向

我叫方向明,男,54岁,务农,住平江县长寿镇道石村105号,联系电话:181****0695,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030*****。2019年2月为了便于农业生产,我花费28000元从长寿镇永桂村何艳文处购买机械盘式拖拉机一辆。2019年因本人不懂法,到河里拖砂准备硬化自己家的地坪,拖砂时被平江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当场抓到,执法人员当即将我的盘式拖拉机扣押。2019年11月14日,水务局向我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我作出四千元的罚款处罚。我在长寿镇政府将罚款交给了水利局的执法人员,未欠分文。在场人有长寿镇阳坪村的方跃进(联系电话:137****5663),我交清罚款后要求将我的机械盘式拖拉机返还给我。水务局的执法人员答复我“拖拉机被盗,已向长寿派出所报案”。现在春耕生产已开始,我急需拖拉机运输农用物资,水利局一不返还扣押的拖拉机,二不赔偿我的损失。面对水务局执法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我很无奈。《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江县水务局的执法人员将扣押我的拖拉机丢失,根本未对扣押财物尽妥善保管之责,造成我经济损失28000元。《行政强制法》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我罚款交了4个多月,一没见到罚款收据;二没收到解决查封、扣押决定;三没领回被扣押的拖拉机。我委屈、我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平江县水务局扣押我的拖拉机不妥善保管,造成我的拖拉机几个月不知去向,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恶劣的。监察机关应当对渎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投诉人:方向明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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