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凤英,身份证号4304211968022*****,我丈夫刘志祥,衡阳县人,系桂林市临桂区政协常委、桂林市合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其伪造印章,2019年3月28日被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刑侦队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后现已逮捕。我丈夫与禹班公司系多年的合作伙伴,承包了禹班公司桂林分公司,因经济纠纷发生两起民事案件,目前都在二审过程中,不料双方争议的民事责任却变成了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以刑事手段对禹班公司可能存在损失的预先保护!
工程承包引发民事诉讼
2009年3月26日,我丈夫刘志祥与禹班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禹班公司桂林分公司(非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对禹班公司实行经济担保和按照合同规定上缴管理费。桂林分公司承揽到广西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公司“东兴成德国际贸易广场”建设工程业务,2010年3月3日,由禹班公司与春泉公司签订《“东兴成德国际贸易广场”1#2#3#楼建设过程施工合同及其协议书》。2010年3月18日由何咭桦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现授权委托刘志祥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东兴成德国际贸易广场的施工活动,代理人在工程投标、合同谈判、施工、结算等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公司均予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期限:自本授权签发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完毕止。”(后因禹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席林,由何席林重新签发了一份内容一致的《授权委托书》)。
2010年4月18日,禹班公司桂林分公司与刘树水、周芳祥签订《内部工程联营合同》,东兴成德国际贸易广场3#商住楼工程由刘树水承包施工,按工程款1.5%缴纳管理费给分公司。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树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公司,刘志祥申请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禹班公司1800万元。防城港市中院一审判决禹班公司支付原告刘树水工程款11976625.61元及利息。禹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院定于2019年5月15日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另外,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刘志祥向禹班公司借款260万元,月利息3.5%,因借款的支付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禹班公司在衡阳市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在衡阳中院二审审理中。
上述两起诉讼,禹班公司认为涉及到的财产损失金额为1800万元、260万元以及税费69万元三项共计2129万元。
一枚待查证的印章触发刑事案
在刘树水状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公司、刘志祥列为第三人的工程款案二审期间,禹班公司向雁峰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刘志祥伪造印章,雁峰公安分局从春泉公司的档案中找到一份2017年1月10日禹班公司给春泉公司的《复函》复印件,公安认定复印件上的“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据此,雁峰区公安分局对刘志祥予以刑事立案并逮捕,认定刘志祥涉嫌伪造印章罪理由:一是春泉公司董事长邹颖东说《复函》复印件是刘志祥送的,公安认定复印件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二是刘志祥是该盖有伪造印章文件的获利者。
但刘志祥始终不认可《复函》复印件是他送给春泉公司的。《复函》内容为:东兴市春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发来的《工作联系函》我公司已收悉,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授权刘志祥同志全权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确认并签署《工程造价审定表》及商谈东兴成德国际贸易广场项目3#楼的中途结算事项”,刘志祥对该工程一切事务的处理之前已经取得了禹班公司的授权书。而两份《工程造价审定表》是经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查的结果,并由禹班公司签字盖章确认过了的,且该工程款中22752799元是支付给刘树水而并非刘志祥,却推定伪造印章的获利者是刘志祥。
伪造印章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印章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在没有证据证实该伪造的印章系刘志祥所刻,仅凭春泉公司董事长邹颖东说盖了该印章的《复函》复印件是刘志祥所送,并推定刘志祥是盖伪造印章的获利者,雁峰区公安分局即在基本事实都未查明的情况下对刘志祥刑事立案。而对该刑事雁峰公安分局查处的着力点却不在查证案件的基本事实上。
刑案:逼迫对诉讼中待定权益提供抵押担保
对刘志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事实上成为雁峰区公安分局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帮禹班公司预先回避经济损失的手段。刘志祥被拘留后,雁峰区公安分局主管刑侦的尹局长、刑侦队黄队长多次对我及辩护人说,去和禹班公司和谈,说只要禹班公司同意,分分钟钟可以将刘志祥释放出来。
1、4月16日下午,雁峰公安局办案人员居然把禹班公司法人代表何席林带到看守所,由他与刘志祥谈判民事案件涉及的工程款与财产保全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