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去三市镇马嘶村走亲访友,结果在当地听到了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生活故事,当地有个名叫周石生的农民,农历年前在自己门前的河道滩涂地上挖取了一点沙石,硬化自己的地坪,结果被人举报,其后,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结果农用车司机都传唤到镇政府做了笔录,最终给予了行政处罚数千元。当地农民气愤地告诉我,如今的村委会干部特别积极,对农民取沙自用是毫不留情,当地还有农户处罚上了万元。
其实,滩涂地上的沙石是矿产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规定,这种资源是允许生活自用,即使取沙有之后有坑坑洼洼的环境问题,但责令取沙人恢复原状即可。现平江农民在自己房屋门前的滩涂地上挖取少量沙石生活自,平江行政府部门给予经济处罚,而行政处罚款并不是用于当地恢复原状【原状是农民自己恢复】。我现想不明白的是平江行政的处罚依据是什么?行政处罚款又去那了?这是不是与村委会共同私分而滥权积极?像农民在滩涂地上挖取少量沙石生活自用,融易新媒体,历来法不禁止,即使平江财政紧张,但也不能随意处罚。如今,平江出了这样的问题,平江的政府是不是应该出来解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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