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朱某丽的多名亲属也涉及洗钱行为。警方透露,朱某伟为朱某丽的亲弟弟。朱某丽以朱某伟名义在老家徐州购买一套价值3600多万元的别墅(案发时,已为该套房产划账1900多万元)。为给姐姐帮忙,朱某伟还提供女朋友账号,协助腾信堂转移资产。
此外,朱某丽的亲叔叔朱某志通过提供个人银行账号供腾信堂客户入金,并在徐州、杭州等地购买房产,转移不法资金。目前,朱某丽的上述涉案亲属,均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童晓辉表示,不法集资洗钱案的侦办环节中,重点是发现.洗”的行为,关键是取得和固定犯罪分子.洗”时主观上明知的犯罪故意,二者缺一不可。
多次审讯朱某丽的办案民警童晓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审讯时,朱某丽供述,为了取得投资人信任,腾信堂会跟投资人表示会保底,不会让投资人亏。.如果出现亏损,他(吴某才)来补仓。因为我腾信堂是没有资质去给客户理财的,不能补仓。”
童晓辉表示,这说明朱某丽知道腾信堂从事理财业务是不法的。
目前,在腾信堂系列洗钱案中,警方共追回.已经洗白”的不法集资款3000余万元。
释疑
截至2019年9月,公安机关通过冻结、查封、扣押等方式,依法保全涉案资产1.83亿余元(不含房产增值),挽损率为25.95%,腾信堂案件的资金闭合率达82.75%,全案已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38名(含朱某丽)。
但是,众多投资人仍充满焦虑,他们仍对警方何时抓捕腾信堂另一主犯吴某才、对有盈利的投资人的不法获利何时追缴、业务员拉拢亲友投资的金额数能否从该业务员涉案数额中剔除等问题,期待答案。
杭州警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投资人的心情可理解,但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因涉及涉外调查、国际条约,法律障碍等,侦办工作有很大难度。
警方称,吴某才是日本籍,案发前已回到日本。受制于.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国际惯例,吴至今为刑拘在逃人员。
审计报告显示:在腾信堂案的投资人中,有盈利的投资人620人。此外,受损的投资人中,包含120名腾信堂业务员及他们的32名亲戚。
办案民警表示,.投资人”的称呼是口语,在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被明文定义为.集资参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不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不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不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该《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不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警方认为,据此,已获利且全部撤资的投资人拿走的利息应当追缴,但如何追缴,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提及,有待进一步明确。警方表示,由于集资参与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能对其采取冻结、查封等强硬措施,导致追缴获利集资参与人利息的效果甚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法集资类犯罪包括很多类罪名,最常见的就是不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是完全一样的,都涉及不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是集资诈骗有不法占有的目的。.通俗讲就是涉案人从一开始就想设套不还钱”。
罗翔认为,该案中对有盈利的投资人的利息,是否被追缴,应区别对待。如果他们不知该投资项目不法,其利息追缴起来就会导致经济体系动荡不安。如果认定他们知道该集资项目不法,还进行投资,该利息就应追缴,但是,他们往往不会承认自己知情,所以相关部门追缴起来,难度较大。
腾信堂案中,大部分业务员还拉拢亲友投资,这部分金额能否从该业务员涉案数额中剔除的问题,在《意见》中进行了明确。
《意见》第五条提到,.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情形,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罗翔表示,该类案件中,有些业务员可能早期不知情,认为是很好的投资方案,所以会拉拢亲友投资。但是,伴随着他们工作的深入,后期不排除会意识到这类融资是不法的。不管怎样,他们拉拢、亲友投资的款项,不应从他们涉案金额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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