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委领导:
您好!
我叫李婷,女,汉族,住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组495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90111*****。
2017年因“广汽三菱”项目征收了我们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的27亩土地,我们村民小组因此获得征地补偿款,2018年2月份我们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依据村规民约只分配给我人均征收款的30,未对我女儿李安晴(4301212011090*****)、儿子李安睿(43012120161002*****)进行分配。
我依法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0日进行判决,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我本人与女儿李安晴、儿子李安睿三人均因出生而依法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同等获得相应份额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出嫁女或者出嫁女的子女而区别对待,村民小组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2018年5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就上述事情依法下达判决书(2018)湘0121民初2254号,判决村民小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支付剩于未支付的70以及我女儿李安晴、儿子李安睿100的征地补偿款,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告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5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本应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义务如期履行,至今从判决书生效之日2018年5月30日至今已超期1年半之久,我也多次与村民小组、村委会进行协商要求村民小组按法院终审判决书进行履行相应责任均无果。
兰沙塘村民小组个别村委会人员还一手遮天,愚弄乡邻,不依法行事,李四清虽为队长却无实权,实际上村会计李军国独断专横,掌控村民小组各类大小事务的决断权,在2020年1月17日的召开的村民大会上,以签字同意协议就可以领到钱为由,愚弄村民签字,而拒绝按法院判决书要求支付我及我女儿李安晴、儿子李安睿2017年“广汽三菱”项目应得合法的征地补偿费用,同时还明确表示村上今年的“龙峰大道”的征地补偿费用仍不会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5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所判决的内容及份额进行确定。
长沙县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作为“三湘第一县”的一名普通居民,我深感荣幸,我和我的一双儿女3人均是土生土长的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人,本就应该有权利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我们也一直遵纪守法,一直深信法律至上,司法为民,但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所做所为,罔故法律事实和法院判决,不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独断专行,我作为一名普通小老百姓,势微力薄,唯有相信我党依法治国的方略,融易新媒体,相信党和政府的领导,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所反映的问题,按知晓一般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需按法院终审判决如期履行,但至今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仍未履行,就此事我有所不解,需上级领导予以解惑。
一、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作为基层一级的村民自治组织,本应促进村民间的团结,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办事,但就此事所为,为何却如此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对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视若无睹,没有法治理念,没有法律意识。
二、既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5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接到终审判决后应如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义务,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也有能力履行,不应有权任性,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与法院判决进行对抗,将这笔款项拦截,拖延1年半有余,拒绝支付,在我一名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来看,我会猜想究竟意欲何为,这个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层次的利益纠葛?是否是为了私利所为?
三、黄花镇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在商议征地分配方案时,罔故法律事实,滥用公权力,个别村民小组成员利用自身影响力怂恿他人在征地补偿分配名额及份额上故意人为设槛,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53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我及我女儿李安晴、儿子李安睿具有黄花村兰沙塘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有依法享受相应份额的权力前提下,不但不按法院判决执行,在接下来的征地分配中,还仍以土规定自主决策,导致我们利益数次被侵害,在同一个事实的认定上,屡次设卡,实属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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