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头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号称可以美白,曾遭处罚的金欧莱在食品宣传方面也存在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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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还存在该产品“对伤口愈合有帮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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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款产品的实际资质是怎样的呢?据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31011700618,委托方是上海遇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是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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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查询网显示,该许可证号对应的食品类别是保健食品;方便食品;饮料;糖果制品。经查许可明细,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分类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中,并无该产品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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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产品是属于饮料,还是保健食品呢?据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执行标准号为GB 7101,据了解,GB 7101是饮料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食品伙伴网,我们发现GB 7101-2015的标准适用于饮料。至此,答案一目了然,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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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通过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效等行为,《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指出,“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另外,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如果经营者对没有治病或保健功效的产品,宣传具有治病或保健功效,引人误解,则属于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也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生产商及销售商连带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

 

 

“瘦身梅子”,问题凸显

 

值得一提的是,在金欧莱与付爱宝的合作期间,还有一款名为“纤之果”的食品得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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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被包装为具有调节便秘、减脂控重、消痘降火、清肠排毒等多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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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上,该产品也仅为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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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却有不少“瘦身案例”为其“现身说法”。

 

 文章标题:「12.5头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号称可以美白,曾遭处罚的金欧莱在食品宣传方面也存在问题?(2)

内容摘要:在网上,还存在该产品“对伤口愈合有帮助的案例”。 然而,这款产品的实际资质是怎样的呢? 据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SC127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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