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也就是说,其原来备案登记的网站、微博、公众号都要尽快变更新的备案主体,避免品牌运营的真空期。但偏偏有些公司注销后就不这样做,比如,品佳人的母公司广州品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品焉”)。
广州品焉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销,并与10月12日工商登记注销,但其备案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认证的“品佳人”用户名还在正常使用,其微博在11月6日还在发布文章。
企查查显示,广州品焉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潘炳霖独资持有。广州品莱成立于2019年4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是由潘炳儒独资持有。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5月,品佳人签约影视巨星黄圣依成为品牌代言人。2020年1月,影视明星应采儿成为品佳人的新代言人。
潘炳霖和潘炳儒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差,而且有可能是兄弟关系,但广州品莱和广州品焉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债务等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有消费者认为广州品焉有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去起诉广州品莱,很可能会因为诉讼主体错误而败诉。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据华声网了解,正常的话,一般网站更新备案的周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微博更新认证企业更短,2个工作日即可通过审核。
为什么广州品焉注销企业后没有及时变更相关账户的认证主体呢?是广州品焉贵人多忘事,还是办事人员不靠谱,抑或另有隐情?难不成,广州品焉想通过注销企业逃避法律风险,让媒体无从报道、让代理商和消费者在利益受损后无从维权、断绝监管部门对广州品焉的调查和取证?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广州品焉注销企业后没有及时变更主体,但品佳人在网络上的虚假宣传却没有停止。
百度搜索“品佳人”关键词,出现在首页的资讯有2020年11月4日发布的《品佳人柔雾定妆美颜蜜粉,vlog博主精致妆容的“蜜”友》一文,该文章称,作为一名vlog博主推荐“品佳人柔雾定妆美颜蜜粉”,因为它“采用的是亲油疏水配方,专利植物控油配方搭配高吸油粉末能够快速吸走油光”。在其文字结尾,还有“本文转载自厂商供稿”的注解。据此推断该文章是品佳人或其关联公司撰写的软文,其实就是变相的产品营销广告。
然而,华声网发现,该软文虽然写得不错,但“专利植物控油配方”究竟是使用哪种专利,文章并未说明。
华声网认为,无论使用的是哪种“专利”,至少要把专利号表示出来,否则就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嫌疑。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此外,华声网发现,品佳人在推广注销产品时也存在虚假宣传。
还是在百度首页的资讯页面,2020年10月23日的《双11品佳人小灯泡面膜,熬夜肌也能美到发光!》一文中宣传“品佳人舒爽透亮小灯泡面膜是一款超热销的熬夜肌肤续命神器”,其产品成分烟酰胺“能够深入肌底,从源头击退黑色素,阻挡黑色素向表层肌肤转移,加快黑色素角质脱落,由内而外自然提亮肤色”,其产品成分熊果苷可以“渗入肌肤,减弱酪氨酸酶活性,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减少皮肤色素沉淀,令肌肤呈现匀净透亮、光彩照人”。
很明显,该软文其实是说品佳人舒爽透亮小灯泡面膜具有两款明星美白成分,暗示产品具有美白功效。
文章标题:【品佳人连载十一:软文违规 广州品焉注销后仍在使用 “态度”何在?】 内容摘要:品佳人连载十一:软文违规 广州品焉注销后仍在使用 “态度”何在?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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