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事人的三点申辩意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自由裁量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在《申辩书》中提出的种种情节,已是从轻处罚的幅度;虽然当事人项目商品房销售数据可以通过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查询,但是南京禹茂置业在项目部沙盘的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和红色标识,就是对商品房销售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掩盖,是对消费者的直接误导;且南京禹茂置业在2019年11月10日前,在沙盘上的7幢房屋模型上插上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塑料牌、在2020年2月24日,又在沙盘上的17幢房屋模型上加挂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至案发,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当事人将.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拆除,只是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南京禹茂置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该规定如下:.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南京禹茂置业积极配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及时将标有.售罄”字样的红色标识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禹茂置业罚款22万元,上缴国库。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案字[2020]112号。
南京禹茂置业成立于2018年5月10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1.00%,认缴出资7140万元;宁波宁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00%,认缴出资6860万元。南京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禹洲地产泉州子公司。
禹洲集团官网显示,南京金茂逸墅项目建筑面积为346052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88421平方米;绿化率为35%;容积率为1.2。1994年,禹洲集团成立于厦门,2009年11月禹洲集团地产板块禹洲地产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1628.HK)。
据报道,8月4日,禹洲集团发布2020年前7月销售简报显示,2020年7月,公司、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合约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0.31亿元;销售面积为676295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311元。2020年前7月,集团实现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8.81亿元;累计销售面积为3285777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399元。另外,截至2020年7月31日,集团累计的认购未签约金额约为人民币11.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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