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大明锦绣铭郡11栋不合理收费及房屋质量问题(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五、合同问题:

1.签订合同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故意打印尺寸模糊,没有约定误差范围,违反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销售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与买受人订立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不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3.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违反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4.合同第五条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选填项开发商填写多退少补,并非本人意愿填写,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五号令第五十四条。

5.开发商利用合同多退少补原则故意增大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向业主索要费用,违反了国家中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五号令第53、54条。

六、交房问题:

交房时未公示五证两书三表一图:《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面积实测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因此未具备交房条件。

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关系每个业主百年生计,对于开发商不合理违法收费及擅自变更设计等问题(整栋房子没有按洋房要求设计,宣传是电梯房,实物是楼梯房的标准,却按高档房价格销售),恳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高于不平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则性,在法律容许的框架内解决我们11栋业主房产问题,并对衡南县锦绣铭郡大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督查,依法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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