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6号
关于对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喆、孙玉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喆、孙玉玲: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补助信息披露不及时。截至2019年3月28日,汇金科技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463.92万元,确认利润394.33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2%,公司迟至2019年9月26日才披露相关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一是汇金科技2019年“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后才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登记的副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晚于其实际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二是公司2020年筹划“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2019年年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时间晚于其知悉时间。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陈喆作为汇金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孙玉玲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汇金科技和陈喆、孙玉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文章标题:【汇金科技信披不及时等2宗违规 董事长陈喆收警示函(2)】 内容摘要:(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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