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以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都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过,在朱巍看来,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因此,有必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刘德良也认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现实角度看,缺乏可操作性,且会妨碍个人信息正常的利用。例如,疫情期间,存在隐瞒接触史及相关信息的人员,依照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若不公开其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他人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刘德良说,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信息都被N次收集利用。例如,手机App、银行等都在收集个人信息。公民不愿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主要是担心遭遇骚扰电话等问题。在理性的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并不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融易新媒体,单纯的公开信息并不会产生危害。公众对于电话号码等信息并没有保密的必要性需求,被公开后也不必然出现被骚扰的情况。公布信息本身是中性的,公开的信息不会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担心出现的问题是信息滥用,而不是信息泄露。”
“防止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要从信息不被滥用入手。”刘德良说,“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没有区分合法利用和违法滥用。大家普遍认为,个人信息控制论是一旦超出个人允许的使用范围即为滥用。其实,超出社会公众对于某一类个人信息正常的、合理的、符合期待或评价上的范围,应为滥用,也就是说,会对个人其他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应当通过立法遏制个人信息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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