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事件爆料:公开涉疫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泄露?专门立法亟待提速(2)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投诉。网信部门要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在朱巍看来,疫情期间,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医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在接触患者、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证真实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偷拍并散播个人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照规范收集信息

  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个人权利,体现了人们的爱国精神;政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则彰显了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发布确诊病患确诊前的行动轨迹应该尽可能详细,有助于密切接触者自我观察、及时就医,有的地方还发布了确诊病例的感染路径分析,便于公众加强自我防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类似的这种信息公开只要没有指名道姓、不能识别特定的人,就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尽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和提示有关人员自我观察。

  在朱巍看来,目前,基于大数据技术,公民可以查询实时防疫地图,这种直接或间接不可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公开是没有问题的。这种程度的信息公开已经能够达到抗击疫情的必要性要求,没有必要再变成可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需要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但信息公开要有底线。

  根据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对此,朱巍认为,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在收集和保管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同时,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朱巍还提到,被侵犯个人隐私的当事人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传播的信息若不属实,可要求传播者进行更改;电话号码公开后被骚扰,可要求公布者进行修改。

  对于患者利用网络求助时主动公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行为,朱巍认为,选择公开隐私也属于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可以违法使用这些信息。

  专门立法亟待提速

  遏制个人信息滥用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不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不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不法出售或者不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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