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闻热点: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3)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优先将民族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实施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机制,执行最高补偿标准,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开展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第五章 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自治县实行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有关项目,统筹省级以上资金承担全额支出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师资力量配备,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教育质量。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加强特色专业建设;支持各地职业院校扩大面向民族地区的招生规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学校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招收、培养等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力度。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引导发达地区学校到民族地区开展共建帮扶活动,鼓励、推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校际联网交流。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民族地区学校开放。

    鼓励社会资本在民族地区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地区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贫困户子女技能培训帮扶力度,帮助贫困家庭成员就业;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与民族地区劳务合作帮扶,推动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二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医疗健康帮扶力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事业。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向民族地区延伸,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跨区域医疗联合体的制度和措施,通过专家互派、远程会诊等方式,提升民族地区医疗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民族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定居的,按照规定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设立定向支持民族地区的捐赠资金类别,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第六章 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挖掘和展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价值。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文物、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力度,支持少数民族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基地,培养传承人,对国家和省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规定给予传承补助。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市、县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传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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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nbspnbsp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优先将民族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实施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机制,执行最高补偿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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