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基础电信运营商参与民族地区现代通信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城乡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完善物流网络和电子商务运营网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城乡公交、供电、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经济,支持符合民族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项目向民族地区优先布局,加大对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统筹产业振兴规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在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等方面支持民族地区产业发展,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营商环境建设,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流程,提升企业开办、运营、退出便利化水平,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为重点拓展移动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产业类和创新类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民族地区倾斜。
    对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支持;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对民族地区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和龙头企业,以及高成长中小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创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林业,开展农林业基地、特色生态产业示范点和现代化农业产业园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林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促进民族地区特色农林业、优势药材等资源开发,推动农特产品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整体布局和推进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特色民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建设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和线路,完善民族文化旅游配套设施,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产品及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重点开发民族特色旅游产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扶持少数民族手工业龙头企业,支持民族地区加强特色文化创意产品资源开发,打造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基地,创建民族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
    第四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养护,重点保护修复天然林、公益林、湿地,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严格监管,保护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治理。
    支持自然保护地、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地等范围内的村民搬迁到城镇定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城乡环境整治,统筹安排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自治县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规模化经营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环保要求,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落后产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节能减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电网升级改造。
    省人民政府能源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利用战略的发电项目,并协调电网企业优先接入。
文章标题:【经济新闻热点: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2)】 内容摘要:nbspnbsp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基础电信运营商参与民族地区现代通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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