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7号)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第三条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建立对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健全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民族地区所在地市、县、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体育、金融、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民族地区发展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资本金,免除自治县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民族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完善交通网络;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国省道升级改造、推进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有条件的民族地区的铁路建设。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旅游交通和农村客运,改善旅游景点和乡村的交通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民族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完善城乡供水基础设施,推进村庄集中供水,保障饮水安全。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门应当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河湖管护,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设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工程管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后期营运、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边远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由省、地级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文章标题:【经济新闻热点: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 内容摘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完善城乡供水基础设施,推进村庄集中供水,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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