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提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在朱巍看来,对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在当下是非常必要的。“比如说我的直播间里有100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他的直播间里有100万人,我们带来的影响力和风险是不一样的。人越多关注多越高,营销金额越高,就需要更加重点的监管,也就是分级管理。”
朱巍认为,通过信用记录对直播账号进行评级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些账号被人投诉过,还没有封号,就应该按照信用评价对账号进行分级监管。把它的一些权限作出限制,或者让老板姓知道有过投诉记录。”
亮点四: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加入了多项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条款。
首先,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从业人员的规定中明确,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朱巍认为上述规定是一大创新和突破。“因为按照民法典,年满16周岁即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很多情况下被认为可以从事经济活动,但我们认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因为直播是面向公众的,会形成误导,所以要求即便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这一条非常的必要。”
亮点五: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朱巍认为,不光要建立平台内的黑名单制度,还要设立跨平台的黑名单。他告诉记者,此前直播行业有一种现象,平台的黑名单机制成了大主播要挟平台的手段,“抖音上你给我封了,我就到快手上去播”,所以建立跨平台的黑名单是非常重要的监管措施。
亮点六:平台外的交易,直播平台有协助维权的责任
此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以“直播经济”为代表的消费新场景带来的维权挑战引人关注。一些商家或主播涉嫌夸大宣传推销,“名品”变赝品,“好货”变“水货”,误导了不少消费者。不少消费者在遇到了“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的问题之后,想要维权,却面临投诉无门的难题。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了当交易发生在直播平台之外时,权责的归属。
文件指出,用户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朱巍也表示,跨平台交易在实际直播中非常常见,但也存在难监管的问题,这一条关于跨平台交易的规定,要求平台需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弥补了此前的空缺。
亮点七:带货直播要60天内可回看
直播购物遇到问题难于维权,还有一大原因,就是直播过程主播的口播内容、商品的介绍和产品链接具有即时性。很多营销人员在直播中做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事后没有记录很难追溯。对消费者来说,如果不主动保留记录,在进行消费投诉维权时也会遇到难于取证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就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一个巨大的突破。”朱巍说,“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网络直播过程中涉及到营销的内容时要提供回看功能,但没有明确可供回看的天数。这回是首次提出了‘不少于60天’的要求,对之前的政策有了进一步的细化。”
亮点八:直播带货不得数据造假
文章标题:【剑指直播带货各种乱象!详解互联网直播营销新规十大亮点(2)】 内容摘要:《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款提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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