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4)

当事人经营的“粉色明悦”、“粉色酩悦”、“PINK & MOET”起泡酒,和“酩悦香槟”系相同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产品的货值为390768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8月29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商品2282箱;2.罚款781536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在案件查办之初颇有争议。办案机构最终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综合考量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混淆的故意、客观上事实了混淆的行为且直接侵害的客体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7

唐某及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标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唐某承接了江苏(江阴)沿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项目的水电工程。其从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采购了共96台标有“标一”字样及 图形的闸阀等产品,并将采购的上述产品销售给江苏(江阴)沿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96台标注有 “标一”品牌的闸阀,其中33台已安装,63台在工地仓库中。该96台闸阀经商标权利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均为假冒产品。通过对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采购该批96台侵权闸阀等产品,无法提供供货单位供货清单、合同及相关进货票据。

唐某在采购该批阀门前曾向3家“标一”阀门经销商咨询报价,明确了解正品的价格水平,仍以比市场价低得多的价格从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购进假冒产品,进行销售,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行为,无法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其进行免责。至被查处时,唐某已在项目安装“标一”闸阀33台,库存63台,违法经营额共计66864元。另外,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采购上述侵权闸阀并销售给唐某,无法提供供货单位供货清单、合同及相关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该批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无法对其认定免责,其违法经营额共计41464元。

2019年3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某处以没收假冒闸阀96台,罚款308000元的处罚,对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4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案件。其核心焦点是对于免责条款的适用。当事人唐某在对于正品价格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仍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采购假冒“标一”闸阀,是存在明知销售的是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无法对其免责。江阴市卓恒阀业有限公司在采购这一批假冒产品时未签订合同,未索取供货清单、发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因此也无法免责。

案例8

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称,某卫生院使用的标称江苏省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专利号:ZL201020642090.1”已失效。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初步查询,该专利权已终止,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获得专利的产品为“麻醉导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该专利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终止”,终止原因为“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专利权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在“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1020642090.1”,将上述“麻醉导管”作为“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的其中一个“组件”进行生产销售。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假冒专利行为。2019年6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办案机关予以公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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