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海关关于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共用型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永州海关关于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共用型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永州海关关于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共用型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永关违字〔2020〕0004号

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阳,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北段,联系电话:0746-8335425。

2018年9月29日,当事人单位经长沙海关批准,依法设立了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公用型保税仓。2020年8月27日至31日期间,当事人单位未经海关批准,先后三次将钢化膜1003304片、AB胶41531.4平方米、纸箱25686个存放于保税仓库,经永州海关于2020年9月3日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发现上述料件均为国产非保税料件。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检查情况表、物流账册、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仓单、领料单、涉案货物照片、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融易新媒体,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文章标题: 永州海关关于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共用型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内容摘要:永州海关关于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共用型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永关违字〔2020〕0004号 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阳,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北段,联系电话:0746-8335425。 2018年9月29日,当事人单位经长沙海关批准,依法设立了湖南和意供应链有限公司公用型保税仓。2020年8月27日至31日期间,当事人单位未经海关批准,先后三次将钢化膜1003304片、AB胶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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