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隆回县依法撤销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请求依法撤销三阁司镇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报告

我们是三阁司镇三阁司居委会安乐村全体群众代表,我们请求上级有关单位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三阁司镇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现将该林场土地归属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村基层暗箱操作等事实的报告如下,供领导查证使用。

一、安乐林场土地归属权的问题

安乐林场土地原本在1961年至1962年“四固定”期间属于各生产队(组)所有。1964年至1965年,为响应政府“高山变银行,平地变粮食”的号召,由原安乐大队各组抽调相应的土和山,由安乐大队采取集体合作的经营方式,办起了种植茶叶、柑橘、黄花等作物的经济场,70年代期间,该地称安乐林场。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因推行责任制的政策,安乐林场已经垮了,村集体对林场的抽调土地已放弃管理,有部分人将闲置的林场土地跟回,这就是有些群众拥有林权许可证的原因。2018年11月10日,三阁司镇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所指的土地,基本上是原安乐村5、6、7组(温里冲),但还有部分是1、2、3、4组的。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我国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上,一直实行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组)为基础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是安乐林场,各组抽调给村集体,村集体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失去耕管,各组已跟回部分土地,林场已倒闭,土地处于荒废、闲置等状态的事实,现土地经营流转合同的土应该不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只能属于原耕的安乐村村民,三阁司居委会在未征得原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进行流转,很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该依法撤销!

二、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问题

2018年11月10日,三阁司居委会与隆回县德鑫老年人公寓责任有限公司签订了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合同堂而皇之地披上了土地流转外衣,并运用乙方只能按国家土地流转政策规定承包经营,进而又协商承包期内按政府招商要求开发老年公寓的休闲公园项目,不得建长期建筑。单凭该条款的确定就是自欺欺人的说词,国家农业农村局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该条款是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硬性的禁止性规定。三阁司居委会以土地流转的方式明确允许受让方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公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叫板!安乐村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该流转合同属于可撤销和可判令的无效合同。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留得方寸地,把与子孙耕,是政府保护土地常用口号,三阁司居委会不顾村、组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公然打着土地流转旗号,企图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今天,老百姓的眼睛雪亮,作为具有安乐林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村组群众,我们有向上级机关报告事实真相的权利,同时,我们保留向法院起诉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诉权!

三、三阁司村委会在安乐林场土地流转暗箱操作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面积38.3亩,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全村大多数群众不知情,更别说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该合同乙方实施整地伐木过程中,部分村民才得知少许情况,而在该过程中,村委会和乙方一直隐瞒流转土地的真实情况,甚至采取蒙、骗、哄、欺、瞒等手段愚弄老百姓,当老百姓觉悟后,镇村两级甚至采用不正当的行政手段来吓唬百姓,这种暗箱操作和见不得光的行为终将要大白于天下,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权力观,暗箱操作的守法应当休而!

综上,报告人请求上级有关单位,严守政纪,严守法律、法规,将违反政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实一查到底,依法撤销三阁司镇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特此报告。

报告人: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村群众代表

 文章标题:请求隆回县依法撤销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内容摘要:红网,百姓呼声,请求隆回县依法撤销三阁司居委会原安乐林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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