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黄花镇政府采用拆违方式逼迁,请实事求是回复我逐一提出问题!

事由:2020年7月3日,在没有收到任通知情况下,黄花镇政府何镇长带队下的工作人员以拆违名义拆除了我的房屋276平米,当时派车十多辆,包括120救护车一台,封路、设卡、不许拍照等。

1、请黄花镇政府提供证据证明我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2、请黄花镇政府提供书面催告通知书、拆违决定书,如有,请提供文书送达回执。

3、是否听取我们的陈述、申辩,直接对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是否程序违法。

4、本房屋已建四年多,相关职能部门都没有对房屋的性质进行调查、认定,在征收行为开始以后,却以违建的这种说辞来拆除被征收的房屋,显而易见,强制拆除违建的行为它具有不正当的执法目的,而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对农村土地管理使用进行一个执法,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来加快拆迁的进程,这是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这个行为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行政职权去为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单位和个人去实施非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请问是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5、是否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调查了解,也正是因为没有听取我们的陈述和申辩,导至把我的房屋作为梁杰的房屋拆除,是否拆错了?

6、拆违过程中是否是对屋内财产进行造册登记,是否用视频采集并保留证据?毁坏财物是否要进行赔偿?

7、任何事务都有其解决程序和方法,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即使是违法建筑也要充分尊重其存在,因为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最基本的生活质量保障,拆除也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合法方式。像这种情况不应该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强拆,这也属于违反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另根据“权责统一原则”,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行政权力的无序作为和不作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因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还要积极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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