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我收到对方行政复议内容,推翻原有结论,称我妈妈和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然而警方事故过错和责任认定里,依然有驾车人李ד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停车驾车离开现场”叙述。
按照道路交通法条例,肇事逃逸就是你全责。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长沙雨花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谭×、祝×却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认定?如果有错,是否要纠正,是否要问责?
【事件概况】
5月30日中午,曙光路井湾路交叉路口。李×驾湘A×××2L小型客车,沿曙光路由北向东行驶至井湾路口时,未注意行车安全,与我妈发生碰撞,导致人受伤,手拖车受损。那时我妈正沿着斑马线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但警方称算没走行道,退一步咱承认有一定过错),但是,李×却驾车离开现场。直到6月8日,被雨花交警大队“查获”。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去视频监控等,警方于6月22日给出认定书,明确提到李×未注意行车安全,“且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停车驾车离开现场”,行为违反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安全文明驾驶,白话就是礼让行人)和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等)。当日,也提到了我妈妈“未走人行道”(别管多大错,挨打要立正)。
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雨花交警大队的结论就是,驾车人李×承担全部责任。这本就算结束了,按章办事。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转折,令人大跌眼镜。李×申请行政复议,自称:1.我妈妈闯了红灯(实际没有,事后调查也证明没有);2.她驾车不知道事故发生,交警联系她也积极配合处理(但是早前交警用词是“查获”)。结果,上述结论于7月20日被撤销了,称认定逃逸证据不足。
到8月30日,雨花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像个复印机一样,给出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但是,也有两点区别:第一,删除李×违反道交法第七十条和对逃逸的认定。第二,宣称我妈妈和李×负同等责任。
【问题来了】
第一,雨花交警大队个别警务人员,你这样认定,说证据不足的理由是什么,认定逃逸缺少的因素有哪些?
你重新认定前,又做了哪些补充调查呢,有么有找事故双方进行补充调查(至少有一方说没有),那重新认定的基础又是什么呢?我有知情权。
第二,这里划重点,关于事故“过错及责任”叙述时,即便是第二次,也就是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里,雨花交警大队仍然有白纸黑字的明确说法:李ד未注意行车安全,且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停车驾车离开现场”。
请问,这算什么世道,这是糊弄我呢,还是糊弄上级领导呢?法律在雨花交警队是不是个橡皮泥,可以随便捏?法律是废纸一张,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丢弃?
第三,我请求相关部门调查真相并予以公开回复,1.事故本身,依法追责,如果是肇事逃逸,请同时给予肇事人应有行政惩罚。2.在重新认定交通事故时,个别警务人员及他们直属领导是否涉嫌违规渎职,请予以查明并问责。
声明:以上说法,融易新媒体,均有书证(见图片)。
文章标题:【我妈被剐伤,雨花交警认定对方“明知变乱而驾车分开”却不算闯祸逃逸】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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