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科不依法履责

尊敬的公积金中心领导:

本人佘湘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5241960112*****,家庭地址为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镇墨石村,联系电话为186****2380。2018年8月经劳动仲裁判决,从1998年开始,本人与邵东县龙成水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判决书生效后,本人多次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归集执法科及邵东管理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依法依规追缴企业拖欠的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集执法科及邵东管理部长期推诿,拖延不予办理。

本人两次向邵阳市长信箱上留言反映。2019年12月18日,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称“8月9日就已经向龙成水泥有限公司去了《催缴函》”;2020年4月10日,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称“已与企业沟通,对方有了比较积极的回应,并再次督促龙成水泥厂解决问题。一旦有所进展会及时与您联系”,并留下归集执法科和邵东管理部的联系电话。

2020年7月20日,本人再次向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科了解办理进度,执法科的同志回复称:“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具有强制性,有能力交的企业交,没有能力交的企业不用交。且企业提交了缓交申请,可以不用办理存缴登记业务”。执法科的回复反映了三个情况: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在拖延办理,他们认为企业无能力可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存缴登记;二、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明知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却愚弄欺骗老百姓;三、缓交和存缴登记并不冲突,公积金中心却一再强调既然企业申请缓交了就不用办理存缴登记,本人追问该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公积金中心的领导说法律既没有规定要这么干,也没有规定不能这么干。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存缴登记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归集执法科的领导称企业申请缓交就可以不办理存缴登记,明显是忽悠老百姓。如果归集执法科和邵东管理部认定该企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请问是以什么样的标准认定的?是否通过本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其他部门确认,是否去函给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职权,并没有对企业经营困难进行认定的职能,归集执法科和邵东管理部如此偏袒企业,目的何在?

一个权责明晰、事实清楚的事项,老百姓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了两年仍然得不到处理。公积金中心向龙成水泥有限公司去《催缴函》,证明归集执法科在2019年8月以前,就已经掌握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却一直没有执法行为。作为政府部门,老百姓和企业都应该是公积金中心服务的对象,但是归集执法科和邵东管理部宁可违法违规给企业服务,也不肯依法依规为老百姓服务,他们的目的和动机何在?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执法科和邵东管理部没有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4号)》、《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规范》等文件规定,融易新媒体,没有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的职责。

恳请公积金中心领导能给老百姓做主,责令归集执法科和邵东管理部依法履职,尽快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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