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大新闻:2019年《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4)
2019-10-23 16:00
来源:融易新媒体
(八)受让方为企业的, 金融机构总部申办本级产权登记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表)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全面真实有效,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级的产权登记申请工作,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以上三类资本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只提交本条第(一)至(六)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是金融机构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凭证,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提交其设立(被收购、投资入股)和自设立(被收购、投资入股)至补办产权占有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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