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大新闻:2019年《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3)

(一)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控制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者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二)监督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 (三)对金融机构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四)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经营状况; (五)统计、监测、汇总和分析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 (六)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情况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七条办理产权登记的机构应当权属清晰,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内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其转让申请,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由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三)国有绝对控股出资,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请及时反馈我部,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所形成的资本。

完成整改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同时废止,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仅涉及第十六条第(一)项以及仅涉及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变动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 (二)国有金融资本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注销证明; (五)产权登记证(表),产权登记证(表)应当及时收回,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相关交易凭证; (十)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财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下属机构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不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核算的,附加目录清单,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依证(表)向财政部门报备产权信息。

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表),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七)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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