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许轼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昌鱼,A 股证券代码:600275;
许轼,时任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金投资)持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的股份。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富达)、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98%的股份。2016年10月15日,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2016年10月17日,上述股东及公司分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但均未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 协议各方同意在该合同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到期前1个月,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2019年7月5日,公司公告称,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协商,也未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认为该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动解除。公司在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并迟至2019年7月5日才对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事项予以披露。
文章标题:【新闻热点头条:ST昌鱼及时任董秘遭监管关注 隐瞒与重要股东一致行动关系(2)】,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opinion/82168.html